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后在2008年11月5日进行修订。此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依照此条例缴纳增值税。税率方面,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17%、13%、零税率。
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令由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1月1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针对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的义务等核心内容,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于2008年修订,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计算方法、以及免税、减税项目等内容。条例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后在2008年11月5日进行修订。此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依照此条例缴纳增值税。税率方面,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17%、13%、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纳税义务。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
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为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关键的变化体现在增值税领域,通过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明确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地点和期限,以及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纳税期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成为重要法规。
公户车可以抵扣部分税额,购入时的总价相对个人购车更便宜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有两大原因: 公户车可以抵扣部分税额,购入时的总价相对个人购车更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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