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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内容)

法律 2024年05月20日 05:36 1 万能百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为了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生殖权利,同时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我国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为了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生殖权利,同时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旨在调节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该法明确了国家的人口政策,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大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第十一条 生育(含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计划怀孕时或者怀孕、生育后,持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属于流动人口的,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了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了15天的护理假期。假期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法律主观:国家计划生育条例部分如下: 国家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国家已经废除了《计划生育条例》,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并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法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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