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属于哪一类用地)
民法典关于公共绿地的规定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可以报告物业。经物业协调,侵占人仍不改正侵权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除此以外,也可以到人民******该行为人。
3、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可以告知物业。物业知晓后应及时制止该行为。如果当事人不停止侵占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提***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将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
1、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公园绿地分5大类11小类。
2、公共绿地是我国最初学习苏联模式而借鉴的概念,最初是为了反映绿地所有权的公共属性,也就是这个借鉴造成了我国数年来绿地统计上混乱。
3、取消“公共绿地”的原因: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改名“公园绿地”的原因: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
公共绿地被占用我们应该怎么做
法律分析:住户可以以相邻权***。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无权占用归个人使用。如果要改变原有绿地功能就必须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物业、居委会督促无效,且城管执法无效,业委会可以以共有权***,要求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碍。开展步骤大致如下:协商。调解。
法律分析: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提***讼。
主要应由物业出面负责处理。向城管部门举报。住户可以相邻权***,用诉讼途径解决更为合适。相邻权就是保护此类邻里间的侵权行为。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可以报告物业。经物业协调,侵占人仍不改正侵权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除此以外,也可以到人民******该行为人。
法律分析:公共小区绿化带被私自占用,可以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什么是公共绿地、什么是专用绿地、什么是生产绿地?
1、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2、公共绿地是城市中供大众休闲娱乐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场所,还包括陵园、小游园和街道广场的绿化区域。这些绿地提供了放松身心的空间,同时也是城市居民社交和娱乐的重要场所。专用绿地指的是特定单位或居住区内的绿化区域,例如工厂、学校、医院和部队等单位的内部绿地。
3、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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