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法律分析:社保基数核定软件具体操作流程:打开企业版软件后进行数据采集、工资核定、工资变更、录入业务年度、单位名称、查询、申报月工资项;直接录入员工新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对业务年度、录入确认无误、保存;报盘及打印表格后交社保中心办理。补缴社保对公司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年郑州社保缴费标准是上限为每月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五元,下限的标准为每个月两千七百四十五元。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职工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七,其中单位缴纳百分之十六,个人缴纳百分之八。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职工工资基数的百分之十,其中单位缴纳百分之八,个人缴纳百分之二。
社保稽核什么意思
社保稽核是对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核实与监督的过程。社保稽核是一个确保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它主要涉及对社保缴纳情况、待遇支付情况以及其他与社保有关的工作进行审核和检查。这一过程旨在确保社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性,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法律分析:社保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这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社保稽核具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提高社保管理质量等作用。
社保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5、法律分析: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6、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费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社保稽核流程是什么
1、法律分析: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然后工作人员前往稽核对象处进行稽核即可。具体稽核内容、稽核对象、稽核时间由各地社保机构自行制定。
2、法律分析:社保基数核定软件具体操作流程:打开企业版软件后进行数据采集、工资核定、工资变更、录入业务年度、单位名称、查询、申报月工资项;直接录入员工新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对业务年度、录入确认无误、保存;报盘及打印表格后交社保中心办理。补缴社保对公司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3、材料携带齐全到稽核科接待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立案后,稽核人员向被投诉、举报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留存相关材料;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对于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落实稽核整改结果。
4、流程:单位接收稽核通知、准备材料、去稽核处审查、没问题、完成;(有问题、限期改正、提交资料、补缴保险、完成。)社保稽核流程比较简单,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附件
1、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稽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规定了如下管理制度。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其中稽核员包括专职和***两种。专职稽核员是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的专业人员,具备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4、登录江苏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或者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注册并登录后,选择“服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补助金申领”。2线下办理可至各镇(街道)、村(社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5、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6、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是稽查和审核的意思。职责:负责公司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推导与维护 。对应公司稽核室协助董事会及经理人检查及复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果及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检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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