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工伤保险条例解读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解读
1、第一种情况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第二种情况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一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2、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3、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维护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等。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有效落实。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实施细则解读
1、二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3、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一级伤残赔偿金额最多,包括了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中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山西省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则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工伤五至六级伤残待遇解读
五至十级工伤对应补偿期分别为18及16个月的个人工资,员工应维持与雇主的劳务关系,并可被安排适当工作。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认定为五级六级的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法律规定五级、六级工伤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同样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也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若单位无法安排,则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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