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假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王妻死后,财产发生一次继承,四间房子有两间是王妻的,此时王女、王子和王某分别分到两间房子的三分之一;王女死亡发生转继承,王某女婿和王某外孙女,分别继承这两间房子的六分之一。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房屋遗产继承案例,请求解答。
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个继承关系,王长生的财产由三子和刘芳平分继承,刘芳的财产由三子继承。王勇的财产由妻子张秀和儿子王涛继承,王刚的财产由女儿王小玲继承。因王长生留下的12间房屋和2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王长生无权处分属于刘芳的那部分财产,故遗嘱无效。
但若一方提出要房,则该方需向其他各方支付相应房屋份额的价款。此时双方需对房屋的价值予以协商,如不能协商,法院将会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价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司法考试继承法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分析:司法考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通》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91条。
分析: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民通》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但有特别约定除外。
继承法案例:部分继承人隐瞒其他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应该怎么办?_百度...
1、其它继承权利人,可以主张部分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无效,并依法行使继承权。这样的法律关系在继承法和继承法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可以查看一下。
2、律师指出:上述案例中,小赵在刻意隐瞒张伯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继承公证,并据此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其继承行为被法院宣判无效;且因该案纠纷系由小赵的行为引起,法院判决该案诉讼费1万元全部由小赵一人承担。
3、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民法案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支付700元的赔偿费用。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转化的财产等。在本案中,奖券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一,因此其奖金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取得的收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例: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求一关于继承的案例
本案是一个关于继承和合同关系的案例,对于本案的分析,还是要先理顺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再对各个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基础来评价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这里主要是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个继承关系,王长生的财产由三子和刘芳平分继承,刘芳的财产由三子继承。王勇的财产由妻子张秀和儿子王涛继承,王刚的财产由女儿王小玲继承。因王长生留下的12间房屋和2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王长生无权处分属于刘芳的那部分财产,故遗嘱无效。
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其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张某继承。
附期限,附条件时条件不一定会实现,附期限时期限一定会到来,而张某是肯定是有一天会死的。2 效力待定 由于张某的口头遗嘱无效,但不确定那一天会死,所以此时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案情分析:张某的兄弟姐妹三人无奈之下找到唐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律师接受委托在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况后,为其起草了起诉状、证据清单并在南京市房产局等地方调取了相关证据,保证了案件胜诉的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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