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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1条)

更新:2024-02-23 19:06:53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24

土地法律法规关于分地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市区土地为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对于二者分别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般是以农村约定俗成,大家认同来确定土地分界线。如果存在争议,则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是什么?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2、河道权属如何划分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5、法律主观: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若干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于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仅仅只是一部行政规章,其上位法是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哪些土地属国家所有?哪些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河流、公路、铁路、荒山(已经属于集体的除外)等和农村已经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承包地、农道、沟渠、自留山、宅基地、水塘、林地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3)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废止时间

一九九五年。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显示,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并没有废止,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章 附 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政策,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以下规定:①土地的所有权由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经手办理,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人民政府处理决定。②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为国家所有,为了国家建设事业征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也是国家所有。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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