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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的简单介绍

更新:2024-02-27 23:58:55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2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1、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偿还对同一债权人的多笔到期债务时,应首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若多笔到期债务中需要选择清偿,应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 在担保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 若债务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2、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偿还对同一债权人的多笔到期债务时,应首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若多笔债务均已到期,应优先偿还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 在担保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 若债务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3、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提到的“负担较重的债务”是指那些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额外负担较高的债务,并非仅仅指本金数额较大的债务。在若干债务的本金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上述额外负担的差异。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条负担较重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条规定,提到的“负担较重的债务”是指那些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额外负担较高的债务,并非仅仅指本金数额较大的债务。在若干债务的本金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上述额外负担的差异。

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偿还对同一债权人的多笔到期债务时,应首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若多笔债务均已到期,应优先偿还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 在担保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 若债务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偿还对同一债权人的多笔到期债务时,应首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若多笔到期债务中需要选择清偿,应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 在担保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 若债务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还生效吗

不生效。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至今共有过两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基本适用。个别不适用的,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很多,这些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失效。个别不适用的条款,都在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您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解释(二)施行前的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肯定是有效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行使方式,即当事人应当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行使这一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6、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损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可能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合同法解释二15条的内容,举例说明

1、《劳动合同法》第25条主要介绍的是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适合该工作,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3、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4、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 合同纠纷 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 合同成立 。

6、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主要如下: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旨在明确法律依据,适用于合同法相关问题,涵盖合同订立、效力和履行等多方面内容。解释主要针对合同法中的合同订立条款、补充条款规则、合同成立认定等关键问题。合同订立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主体、标的、价款等,欠缺可依相关法律进行补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 合同纠纷 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 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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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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