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管理条例(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及《乳与乳制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鲜奶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的鲜奶系指新鲜的牛、羊奶。
2、在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食品药品监督局可以做生鲜奶的检查。新食品安全法生效之前,需要看生鲜奶是流通领域的还是餐饮方面的而定。新食品安全法2015版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鲜牛奶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生鲜乳的收购、销售与购进的严格监管。首先,第十六条强调,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具有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专业生产合作组织设立,且需具备法定条件并获得县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改建或扩建时,需依法申请更新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着重于推动奶畜养殖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政府积极倡导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养殖方式,鼓励投资者在遵循奶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中,如未遵循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条例明确,乳品指的是生鲜乳和乳制品,其质量监管适用本条例,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将遵循其条款。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商和销售者需对各自环节的乳品质量负责,他们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国务院令第536号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强化乳品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健康。条例规定所有相关方对乳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包括奶畜养殖者、收购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严格监管,对乳品安全问题的疏忽将受到追责。乳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严格标准,禁止添加任何有害物质。
4、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乳制品生产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5、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措施。县级以上政府的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严格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则关注生产环节和进出口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售环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对餐饮服务环节实施监管。
6、在进行乳制品销售时,必须严格遵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销售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持有合法的营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于2005年6月29日,在第97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工业产品市场,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条例的具体内容经过深思熟虑和严谨审议后,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宣布正式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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