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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更新:2024-03-12 20:44:53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4

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黄颖律师解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2、法律分析: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2) 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法定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有权利指定监护人的组织是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被指定的人一般包含了已经成年的兄弟姊妹,外祖父母等这些人,被指定人对成为监护人的这种决定有争议的,可以起诉至法院。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指定监护人是什么

法律主观:什么是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法律分析: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但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件来限制指定监护人的范围。首先,指定监护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能有不良记录。其次,在指定监护人中必须包含供养人,如果监护人中没有供养人,则需要指定一个财产管理员管理遗产等财产事务。

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可以的,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法律上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 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法律分析: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什么情况下能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区别是什么?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2、法律分析:二者区别如下: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身份。指定监护人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不是基于法律自然获得的。

3、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例如,《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去世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需经特定单位或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指定监护适用于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4、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没有 法定监护人 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所谓有关单位依《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一般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另一种情况是成年精神病人在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以上两类人的监护权发生争议时会产生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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