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地役权纠纷还是相邻关系纠纷)
怎样认定和处理地役权纠纷,有什么注意事项
1、《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2、《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来区分。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从提供便利的内容来区分。
4、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4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的限制;5是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5、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6、不动产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土地利用效率或生活居住便利性,在相互独立的不动产间达成协议并遵守一定的权利利用关系。此权利不仅可以调整土地利用中遇到的纠纷和便利互通,还可以通过协调土地的开发程度来促进和谐共存与发展。在地役权的实施过程中,既注重效率的提高也强调互利互惠原则的应用。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法律依据如下:《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2、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地役权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所有权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的权利人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5、【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物权法》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人是否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法律分析: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而需役地是指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法律客观:根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地役权往往涉及两块土地,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而供他人行使的土地则称为供役地。基于两者的区分,需役地的所有权人被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的所有权人被称为地役人。
地役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依据如下:《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要怎么界定
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方法,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相邻关系中,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权人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随着所有权的存续而存续,如果相邻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再受到该不动产上相邻关系的制约。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二)不同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最直接的区别就是,相邻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地役权是独立存在的。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六条
1、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的规定。
2、法律分析: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人的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地役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
4、地役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6、地役权的性质: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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