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
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如下: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可能表现为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
行政垄断主体为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利用其特殊地位和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行为特征 行政垄断表现为滥用权力,包括限制市场准入、制定行业规则,以操控市场,保护自身利益。后果特征 行政垄断阻碍市场竞争,影响经济发展,滋生腐败,破坏政府和市场的民主法治进程。
概念:“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行政垄断,字面上理解,即是行政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这一概念涵盖了行业保护与政府保护的范畴,体现了国家与地方在经济调控上的角色。但同时,行政垄断作为垄断行为之一,具有明确的形式特征。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在中国,行政垄断是一个特有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一位经济学家在探讨社会经济现象时首次使用。法学界的学者们注意到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垄断上的区别,于是引入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其扩展到行业壁垒、地区限制、政府干预交易或强制交易以及政府独家交易等领域。
行政垄断是指
1、法律分析:“行政垄断”包括标准经济学中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2、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或授予特定企业垄断经营权的行为。这包括政府直接经营的垄断,如酒类和烟草专卖,以及政府授权的垄断,如政府将某种产品的独家经营权给予某一企业。
3、法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
4、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简称“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其权力在市场中排挤竞争行为,限制或排除其他经营者合法竞争的一种行为。
6、垄断性企业行政部门限制竞争,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限制本地商品输出的行为。行政权力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具有单方意志性、控制性和极强的支配力。
什么的行为属于行政性垄断
1、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按照上面列出的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就是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2、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3、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
4、法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
5、行政性垄断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特定部门或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控制市场,实行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首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创办经济实体,利用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和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行业内的不平等竞争。
行政垄断分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行政垄断行为分为强制交易、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等三大类。从竞争干预的角度,行政垄断又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间接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等拥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而直接行政垄断则是指政府直接对市场竞争进行违法干预的行为。
作用方式 行政垄断分为直接行政垄断和间接行政垄断。行政间接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其它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政府违法行政直接对竞争干预即为直接行政垄断。这个分类的重要意义是针对两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
根据行政垄断对象是否特定的标准,行政垄断可分为具体行政垄断和抽象行政垄断。这种分类借鉴了行政法学中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具体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抽象行政垄断则是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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