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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更新:2024-01-08 02:50:36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9

广东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广东省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自己主动辞职不算;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领取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全省一类地区(广州)达到1705元/月。

2、法律分析: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领取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什么?

1、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广东省制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覆盖范围包括各类组织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军队与非军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需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3、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及其员工(统称职工)。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则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1、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本条例就此做出规定。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及其员工(统称职工)。

2、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十三条 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广东省制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覆盖范围包括各类组织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军队与非军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需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职工。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包括非自愿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定时期等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程序:该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通常基于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6、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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