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和条例)
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概述及实施背景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于近期经过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公平竞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1、法律分析:实施细则:目的作用;管理归口;范围;权责;内容;采购部对对采购员的评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2、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一)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除特定的专业资格、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专业人员及其管理能力等条件外,一般不作为资格条件。(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且数量不超过2个。
5、法律分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6、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正)
1、细则概述及实施背景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于近期经过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公平竞争。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政府采购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将价格部分单列为评分细则的第一类,意在规范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不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由发挥,如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对低于平均价的加分,对高于平均价的减分等。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规定
法律分析:实施细则:目的作用;管理归口;范围;权责;内容;采购部对对采购员的评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80万元以上,工程类1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标准:2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所有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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