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怎么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情形有哪些?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的计算分为以下情形: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对于危害国家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主观: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会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正确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正确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A项错误,《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主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该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范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包括:与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相匹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者可附加此项处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况: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三种情况: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严重的盗窃罪和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犯罪分子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包括但不限于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行为。其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针对特定犯罪分子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这类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以及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除列举的犯罪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亦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哪些情况下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对于那些威胁到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的罪犯,应依法额外剥夺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益。对于故意谋杀、大规模强暴、纵火、实施爆炸、进行毒害、实施抢劫等等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正秩序的罪行,罪犯在接受法律制裁之后,还需根据法规附加剥夺政治权益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法律分析: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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