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工资规定暂行办法第9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发工资有工资条吗
用人单位发放了工资,即履行了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作为员工,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工资清单。
法律主观:工资条一般是发工资前发,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法律客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法律分析: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发工资要给工资条,不是由劳动法,而是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支付。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
1、答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解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遵循法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具体来说,国家规定是制定工资支付标准的主要依据。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当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停产,且停工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停工时间超过这个周期,若劳动者仍在提供正常劳动,其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其权益。
3、一)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统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条款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各类情况。对于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作,雇主应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雇主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月薪制为一个月,周/日工资制为一周或一日。
2019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资分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公开透明。 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等。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下有额外保护措施。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一个月的末尾,特殊工作方式有特殊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标准以及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劳动者的工资。条例还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止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依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活动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建设部、劳社部发布的法规。是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本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并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企业。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在《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前,我国工资发放还是按照199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尽管近年来北京、广东、江苏、深圳等省市开始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工资支付规定,但尚未将薪酬发放问题提高到国家立法层次。 据介绍,《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後,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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