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登记股权质押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2号令是否就指股权出貭办理法
1、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第32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3、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但已证券登记结算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
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5、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登记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出质股权必须是合法可转让和出质的,冻结状态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能进行登记。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6、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1、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2、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4、股权出质登记的内容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法律主观: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一)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但已登记在证券结算机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登记机构作为执行机构。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如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但已登记在证券结算机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登记机构作为执行机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3、第 32 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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