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分包的规定)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我国针对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明确了营业税的征收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及征收管理等基本内容,为我国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营业税,作为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属于流转税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征收的起点,只有当企业的营业额达到这个点时,才会开始缴纳营业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营业税的起征点各不相同。在中国,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为:对于按期纳税的企业,其月营业额需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对于按次纳税的企业,其每次(日)营业额需在300元至500元之间。
那根据法律规定,个体户营业税的起征点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还有就是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而制定的详细规定。条例规定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下的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修配等。
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均应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包方或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详细的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该细则旨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提供具体的实施规定。条例规定了哪些服务属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以及哪些行为被视为应税行为,如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以及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规定,营业税条例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征税。这些纳税人需遵循条例内容进行缴税。
2、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则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活动而有所不同,确保税收公平。 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取得的营业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并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了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的纳税义务。条例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缴纳营业税,成为纳税义务人。税目和税率依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率,娱乐业税率则由省级政府在规定范围内决定。纳税人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与新营业税实施细则解读
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均应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包方或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 **旧条例**:纳税期限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具体规定与新条例相似,但调整了预缴税款的期限。### 实施与废止- **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有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涉及税基扩大、税率调整、抵扣范围扩展以及优惠政策的调整与优化,旨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1、《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营业税纳税行为。该细则主要围绕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该细则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从事商品销售、承揽工程、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2、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4、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营业额并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而制定的详细规定。条例规定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下的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修配等。
万能百科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