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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否等于司法解释)

更新:2023-12-06 17:44:48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求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题的复函(1 9 9 6 年6 月6 日 法函〔1 9 9 6 〕 9 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 9 9 6 ) 桂法执字第0 1 号请示报告收悉。

法律分析: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可以向法院申请生活费。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

1、法经[2000]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2、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 经[2000]24号)中,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是否还有效

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该复函(民他字第2号),明确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根据该复函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手机版 我的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2号复函 我来答 分享 微信扫一扫 网络繁忙请稍后重试 新浪微博 QQ空间 举报 浏览8 次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的暂行规定》是否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适用于审理其他行再适用。政案件的批复 9  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扣 1981年10月24 已被1994年7月6 船规定出台前关于 日(81)法(交)字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扣船程序的批复第3号《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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