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
斡旋受贿罪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
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成立条件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主观: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法律分析: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斡旋受贿的特点包括利用自身权限、通过他人的职务、索取或接受财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
法律分析:条件不同: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
法律分析: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行为方式不同:斡旋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利用影响力则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影响力,促使他人为特定目的而实施某种行为,并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两者都是间接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谋取利益的正当性。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利用的是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
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
1、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接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以及违反职务行为。斡旋收贿罪的成立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金钱、物品、权力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2、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3、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贿赂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
4、对于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叁万元及以上方能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受贿罪则主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身职务或者权力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从中收取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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