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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新任院长)

更新:2024-05-23 20:48:18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9

武汉海事法院现任领导

1、武汉海事法院的现任领导包括:田丰,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于湖北应城,拥有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和法学硕士学位。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田丰的仕途经历丰富,曾任省司法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党委委员等职,以及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等。

2、武汉海事法院院长是正厅长级。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20202-20203?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正厅长级)20203?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十一届湖北省纪委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任免2022年2月,拟任省直政法系统正厅级领导职务。

3、严庆新,男,副教授,本科毕业,拥有学士学位。他在中国航海学会和长江海商法学会任职,同时是武汉海事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和上海海事局海证考试评估员。严庆新专注于智能航海与仿真技术、国际海事法律、海上交通工程以及船舶安全与海事分析等领域。

4、武汉海事法院政治部主任副厅级级别。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武汉海事法院政治部主任为处级(副厅级)正职官员。

5、年,她以法学硕士(民商法专业)身份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此后,2001年,她以法学博士(诉讼法专业)的身份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7年至1994年,她担任了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任职于武汉海事法院。2001年7月至2003年7月,她作为博士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

武汉海事法院业务范围

1、武汉海事法院的业务范围涵盖广泛的海事法律事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涉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案件。船舶触碰海上设施或财产的损害赔偿,如码头、防波堤等。船舶损坏空中或海底设施的赔偿纠纷。船舶污染导致的水域或财产损失赔偿。航运、生产作业污染及事故损害赔偿。

2、承包供应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别作为普通民事的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予以受理。

3、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4、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武汉海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1、武汉海事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立案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辅助处等11个机构和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等5个派出法庭。共核定中央政法编制95名,现有在职干警87名,其中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6人,全部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2、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3、武汉海事法院的职责包括审理在管辖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和海商案件,以及长江支流区域的典型海事案件和涉外案件。经过20年的建设发展,法院已具备一定规模,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监督庭、执行庭等多个部门。为便利长江沿线当事人,还设有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等派出法庭。

4、根据198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中国已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和武汉等市设立海事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

5、武汉海事法院的业务范围涵盖广泛的海事法律事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涉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案件。船舶触碰海上设施或财产的损害赔偿,如码头、防波堤等。船舶损坏空中或海底设施的赔偿纠纷。船舶污染导致的水域或财产损失赔偿。航运、生产作业污染及事故损害赔偿。

武汉海事法院还是中院好

这两个法院都好。武汉海事法院是中国内地唯一的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与海事相关的案件。该法院在海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审判服务。海事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通常具备海事法律背景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海事纠纷。

中院好。中院是地方法院,通常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中院的法官通常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审判经验,审判程序相对规范,法律适用较为严谨。铁路法院是专门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与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有关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跟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比较,相对说来,法院对应的行政级别越高,司法质量当然更高。

海事法院奉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并无基层建制,海事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中国有11个海事法院,它们分别为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法律分析:无期、死刑案件理应由中级法院一审;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理应在中级法院一审;针对海运、铁路等特殊案件;由对应的海事法院审理在基层法院一审不服,中院受理后觉得由中院审理的移交中院审理。

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概况

1、武汉海事法院的职责包括审理在管辖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和海商案件,以及长江支流区域的典型海事案件和涉外案件。经过20年的建设发展,法院已具备一定规模,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监督庭、执行庭等多个部门。为便利长江沿线当事人,还设有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等派出法庭。

2、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权利大。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5月,是全国最早成立的海事法院之一。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负责协调相关法院,做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或者案件移送等工作。

3、法律主观: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4、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西自四川省宜宾市和江门,东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地跨六省一市,全长2600余公里,在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中管辖最长、最广。管辖案件包括上诉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典型海事案件和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1、法律主观: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3、武汉海事法院的业务范围涵盖广泛的海事法律事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涉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案件。船舶触碰海上设施或财产的损害赔偿,如码头、防波堤等。船舶损坏空中或海底设施的赔偿纠纷。船舶污染导致的水域或财产损失赔偿。航运、生产作业污染及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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