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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规定)

更新:2024-04-15 12:23:46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4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需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公示,并为职工提供及时的救治。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费用支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垫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办公场所建设、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该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四川省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该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5、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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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挪用基金、骗取待遇等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或纪律处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与安全。

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办公场所建设、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基金应设立储备金。第六章 附则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由省级政府确定统筹层次。

4、所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了解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情况,调整行业差别费率。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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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一级伤残赔偿金额最多,包括了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中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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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职工的工伤待遇及处理,按照当时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2、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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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工伤快报,并在15日内提出职工工伤认定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工伤快报、没有提出工伤认定报告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按工伤保险规定自行支付。

沈阳 市 工伤 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怎么发放? 《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法律分析:沈阳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沈阳市的劳动者由于工伤致使十级伤残的,那么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是七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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