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题)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决定对朱昌谷行政拘留15日。朱昌谷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08年3月26日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假设本案例变成这样,赵某的加害人仅为钱某,行政机关决定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钱某以处罚过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而赵某则认为对钱某的处罚过轻也诉至法院,要求加重对钱某的处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者成为共同原告。
本案不属于以上三种例外的范围,则属于复议、诉讼自由选择的案件,李某是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案例内容是什么
1、可以参考以下 行政诉讼法 案例真题和答案: 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 拘留15天 ,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第一章:证明对象案例1:浙江省苍南县龙城中医院诉苍南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争议,展示了证明对象的涵义和实体性事实的处理。案例2:丁显平、张玲房屋所有权证上诉案,呈现了证明对象中程序性事实的重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价值在于其实际应用,而案例正是法律应用的生动体现。案例就像法律理解的钥匙,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情境。
4、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谓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是指与是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而不是指与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同为原告。
5、此案的被告是市政府,因为市政府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5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事被告。
6、在一般给付诉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上,给付诉讼包括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给付金钱财物等,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给付判决,范围相对较窄,称为一般给付诉讼。适用范围包括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并应作进一步解释。
中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著名的北雁云依案
这一案件反映出在中国,尽管法律允许姓名自由选择,但实践中仍存在限制与争议。案例启示 北雁云依案是中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的首案,展示了法律在姓名自由选择与社会管理秩序之间的平衡问题。该案例推动了关于居民姓氏的立法解释,明确了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姓氏。
“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中文名:北雁云依别名: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发生时间:2009年4月24日发生地点:济南市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雁云依是一个人的名字,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万能百科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