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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和非独立保函)

更新:2024-05-18 14:36:20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5

涉外独立保函

法律主观:独立保函的意思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第二十二条 涉外独立保函未载明适用法律,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

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独立保函担保人免责情形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尽管就立法层面而言,尚缺乏对独立保函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独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归结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保证。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例如,保函上明确标示“见索即付”则可直接判断为独立保函;保函适用国际公约,尤其是《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等,适用于涉外业务或国内业务中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规则时;保函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保证人独立付款,且需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

关于独立保函有何规定

关于独立保函有何规定?律师解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的区别

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的区别有哪些独立性保函则不同,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从法律角度来说,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在具体的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形式。

法律分析: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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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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