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律师案(北海律师案结局)
高流水主播北海仲裁委仲裁解除合同仅赔3万!
最终,仲裁委裁定小美的停播解约行为构成违约,但并未认可公司的损失索赔,综合评估后,小美需支付3万违约金,加上律师费和仲裁费,总计5万的经济损失。尽管结果对小美来说还算满意,但这个案例揭示了主播界一个普遍的教训:一旦签约,解约往往被视为违约。
而且法院或者仲裁委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主观: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根据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所作出的仲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1、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1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人还有诉讼代理人要是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都会被定义成是妨害作证罪。
3、如果律师在明知当事人方提供的是虚假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地为其隐瞒真相,那么律师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律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参与为当事人隐瞒真相,那么律师将不承担责任。
4、如果律师明知当事人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且积极参与隐瞒真相,那么律师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律师没有恶意,且在隐瞒实际情况时没有积极作为,那么律师不必承担责任。
5、应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可以直接报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306条的恶劣之处在于,它向悬在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剑,为公、检机关的“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它的不公与危险在于,你无从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来。自1997年以来,刑法第306条立法的负面效应,给本来步履维艰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雪上加霜。
死磕派律师的概念成形
一直被认为是死磕派首创者的杨学林律师回忆说,他最初是听迟夙生律师说过这个词。2011年6月发生了“北海案”,4名刑辩律师以刑辩界臭名昭著的伪证罪被刑拘。当时恰逢“李庄案”第二季以检方撤诉告终不久,刑辩律师们还未从胜利的喜悦中回过神来,又被现实狠狠打击了一下。
在法律界,有一种独特的律师群体,我们称之为“死磕派律师”。他们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他们选择以非法定程序的方式,如网络曝光,挑战公权力机构,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和政府,以维护代理案件的公正性。
死磕,北京话,就是没完,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最代表性的一句就是“跟你丫死磕”,用于表现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跟你耗上了的态度。死磕派律师就是对“以叫板,较劲,不通融,不认输,不达目不罢休”的“一派系”的律师们的称谓。
执法人员因限制权力而对死磕派律师不满。死磕派律师活动虽误导公众,却也促使公开执法、减少腐败。应对死磕派律师,应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而非仅阻止其发声。此问题复杂,需多方面解决。
死磕派律师擅长刑事案件,死磕派律师,举例其3板斧:对任何刑事案件,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即律师想先把公安、检察院、法院给回避掉,特别是法院。通过管辖权异议,撇开当地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名曰为了追求公平公正。任何刑事,先管辖权异议,丝毫不顾及其异议的合理性。
严格意义上说,死磕派律师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程序上争取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法律盲区予以明确,推进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极少去触犯法律和政策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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