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21
1、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中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施工合同无效赔偿、建设工程施开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过错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4、【导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月1日起建工优先权行使期限调整至18个月,这对建工行业算是一大利好,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5、法律主观: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 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很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这对社会稳定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谨慎行使该权利。
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人。
最高法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充当了合法承包人的角色事实上履行了相应的承包义务。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没有资质,但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人;或者被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人;即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通俗地讲,实际施工人就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层层多手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如果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属于承包人、施工人,无须强调“实际”二字。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中的 实际施工人 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认定无效; 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
万能百科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