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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些)

更新:2024-03-29 17:59:56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25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

ACD【解析】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汇票。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就是付款方委托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以确定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支票的当事人也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广义的票据包括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但我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传票是法院办理案件所发通知文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故选ABCD。

出票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法律分析】: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如下:一是要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是要有确定的金额;四是要填写付款人名称;五是要填写收款人名称;六是要有出票日期;七是要有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该银行汇票无效。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7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有以下各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规定了票据的种类、发行、背书、质押等基本内容,为票据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中国票据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于1985年4月1日颁布实施。

票据法是调整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同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属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部门。(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4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必须依法承兑的汇票有哪些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2、企业自身承兑 企业自身承兑方式一般是在企业之间交易频繁,信用和资金力量比较清晰的情况下使用,即使票据转让流通,原发票人,付款人仍是汇票的当事人。这样,有了问题易于协商解决,这一承兑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不需支付承兑费用。

3、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有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目前主要是指银行汇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如何理解票据法的二元性

1、票据法的二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性规范。(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规则。

2、、二元性:体现了各种二元结构,比如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以及货币政策调控。

3、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

4、附: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5、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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