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法律分析: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1、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事宜。首先,第十四条强调拆迁人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但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不在补偿范围内。对于未过期的临时建筑,会根据其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相应补偿。
3、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各地均有不同,需要关注当地的拆迁公告或者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进行咨询确定。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如果是土地旱田是按照平均补偿3万元每亩的标准来进行,水田是按照每亩补偿9万元的标准来进行。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有什么
1、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2005年修订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规,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活。自其实施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环境的改善,各地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强化了拆迁改造的法治化操作。
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通常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拆迁的目的、范围、程序及补偿标准;规定拆迁人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补偿、安置和搬迁期限等;设立监管机制,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两个字在我国法律法规上的首次出现是在什么时候
1、年6月。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1994年7月5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
2、“拆迁”这个词汇在中国法律上的首次出现是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条件、补偿等方面的内容,为城市房屋拆迁提供了法律保障。
3、拆迁两个字在我国法律法规上的首次出现是在1991年。具体而言,这一词汇首次出现在当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事项,为后续的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6月,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5、年3月22日。国务院于1991年3月22日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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