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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有)

更新:2023-10-15 20:07:36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20

税务行政诉讼经验谈系列之六:大审程序与听证告知程序的衔接——说说正当...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正当程序解析:大审与听证告知程序的衔接 在行政执法领域,合法性审查不仅局限于法定程序,更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即使未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程序上的不合理和对相对人权益的实质性损害,也应受到司法审视。

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其中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审执分离制度。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

税收纠纷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税收的规定有什么?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关于税收的行政诉讼规定是首先是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够提出行政诉讼的,这就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同时行政复议是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基本原则。 关于税收的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税收征管法是先复议后行政诉讼的。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如果是我国的纳税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此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行政诉讼规定的规定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就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申请行政诉讼,比如征收作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行为的,就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申请行政诉讼等规定。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吗

可以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诉讼,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作为被告参与 诉讼 的,按时向法院提交 答辩状 、准备好相应的 证据 ,在法庭上积极的进行质证即可。被告应当在收到 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可以对税务进行行政诉讼,税收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诉讼的对象具有行政行为等。

税收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可以的,这类型的案件应当是属于必须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也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涉及到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决定的。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有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有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两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比较“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1、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 诉讼 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制度,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重要途径。

2、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二)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三)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3、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4、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分是:性质和审查原则不同以及在适用上的顺序不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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