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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全文)

更新:2023-09-28 12:02:11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6

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

规定如下。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是何种共有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抵触,以《物权法》第103条为准,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民通意见第90条,第91条和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法律分析:分家析产纠纷案由是分家析产纠纷或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和共同共有两个案由,在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是一样的,因为家庭共有财产,在法律上本来就是共同共有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1、第一条,规定了因出租房屋使用和租金支付产生的租赁纠纷适用本意见,公有住房转租及特定条件下建设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第二条,若租赁合同涉及违法建筑或未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出租人未取得合法手续,法院在庭审前支持合同无效的诉求。

2、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意见。

3、通知指出,自2008年12月10日,经过审判委员会的第40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份文件已经正式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作为参考依据。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43条

您好,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需对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同样如此,所代表的法人需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包括对越权行为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应民法总则第六十条到六十二条,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仅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这些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可能不会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通常代表企业法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本身通常不会直接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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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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