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判决书(许霆案判决书分析)
有关许霆案件的刑法作业
1、许霆案中的当事人许霆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许霆案中被认为其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主观方面。许霆的行为主观上是希望将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不属于自己的现金占为己有,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
2、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违约和侵权。本案中许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现金,以侵权的手段得到了国家金融机构所有的财产,侵犯了银行对15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因此,由其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由其承担。第二题: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极其严厉,但重审判决对许霆的量刑低于法定最低刑,即无期徒刑。对此,甘正培解释说,根据许霆的具体犯罪情况,如果仅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无期徒刑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4、许霆以非法占有ATM机中的钱款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银行占有的钱款转移到其控制之下,构成盗窃罪,并且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17万且达到数额巨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法院改判,许霆由无期徒刑减到五年徒刑,减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数人仍唤谨渣不认可这个结果。
6、许霆在 ATM 上作案的时间达 23 小时,作案次 数多达 171 次。 在这个案件上, 被盗金融机构在管理 ATM 上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和安全问题。 当 ATM 出现问题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做出快速的响应。如果被盗金融机构及时发现了问 题,也许就没有“许霆案”的发生。
大家怎么看许霆案?
1、许霆案是一起有关银行的刑事案件,在看似简单的案情中涉及到一些常用的银行业务术语,如:借记卡,取款,扣账,流水清单等。此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忽视了这些业务术语背后真实的法律意义,直接引用商业语言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造成了灾难性的语境混淆。
2、许霆案我个人认为完全是一种炒作 更不客气点说 这完全是舆论导向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判案首先要遵循的就是独立断案,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3、好在我们也看到了许霆后,银行有了改进,离开了柜台,概不负责的牌子已经收起来了。柜台换成了监控,如果有问题还是可以回报警,然后回银行查看录像。银行的职员也没有尽好本职工作,竟然有这么大的漏洞。诱*导了许霆的作案。
4、再看“许霆案”:这是一起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案子。如果开始是由于柜员机的错,许霆多得是属于无意,第二次是属于好奇,第三次是属于检查、核实,这些都可以是民事范围以内的事。
5、许霆的取款行为就构成盗窃犯罪行为。最主要许霆在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上盗窃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即“秘密窃取”的特征。否则,我们每个人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的行为都有可能会成为盗窃犯罪行为。所以,许霆在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行为。
惠阳许霆案属于什么案子
1、因为该事与“许霆案”类似,都是因为取款机故障而被媒体称作“惠阳许霆案”。
2、惠阳许霆案属于什么案子,不太明白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子,因为我这边也不了解,所以这个问题帮你解答不了,所以希望你谅解。
辨析许霆案是盗窃还是侵占
1、认为许霆案符合盗窃犯罪观点的三要素、四要素分析:(一)按照三要素分析认定盗窃的观点。按照三要素的构成要件分析来看,犯罪构成要件为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首先,该当性方面要求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2、许霆案最后是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不构成侵占罪。
3、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2008年1月9日,该案经广东省高院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判。2月22日,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4、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盗窃罪。”笔者觉得,该判决分析许霆的行为定性和依法处置时只是考虑到了许霆单方行为表面上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而忽略了对双方行为的连结点的客观深入的分析。从而,把许霆的行为等同于“盗窃保险柜”或“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
5、司法考试真题证明是“盗窃”记者注意到,“许霆案”其实和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0题极为类似,恰好这道真题的参考答案也是盗窃罪。该题要求考生选择说法错误的选项,其中C选项称“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
6、人们喜欢用犯罪构成四要素来分析案件,尤其许霆案和梁丽案都不乏这种分析。在此,我们姑且把共同的地方略去,只讲其要点。与侵占罪相比,盗窃罪的要点即质的规定性是:采取秘密手段,把财物从所有人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下。若公开的“拿”走是抢夺,若用暴力公开地“拿”走是抢劫。
许霆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人许霆因盗窃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依法改判上诉人盗窃罪名不成立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准确解读许霆案中的证据就会得出与该案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许霆案中被超额支取的钱款在法律上讲属于借贷行为中的不当得利;依照会计规则是其本人借记卡账户透支的结果;从操作规范上看属于业务错款和应收账款。三个不同专业角度得出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也都证明盗窃不能成立。
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惠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判决,被告于德水被判犯盗窃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惠阳法院院长万翔用40分钟宣读完12000多字的判决书。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因为该事与“许霆案”类似,都是因为取款机故障而被媒体称作“惠阳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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