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行政法案例分析模板)
行政法案例
【裁判要旨】在行政法中,当法律或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有不同规定时,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对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同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比例原则。
案情]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 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
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进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
那么回归到本案例中,A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标的物是同一批次的8台离心通风机,违法行为包括无防爆通风机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而无能效标识,显然本案中A公司存有多个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领域中一事不再罚中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
浅析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责任竞合
1、浅析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责任竞合 当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情形时,就要考虑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怎样对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责任竞合的理解?行政法领域包含的行政执法部门众多,执法方式、内容、思路也存在不一的情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竞合理论目前只是理论探讨,实践中暂无法统一实行。
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民事责任。
3、‘’法条”就是法律条文,也就是法律的依据。“法条”其实算不得法律专业术语,只是律师们的口头语而已。 是指在诉讼的辩论中直接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原文。 并且,此语在运用中略有贬义。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
5、在实践中,一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偷漏税、走私、破坏公共秩序等行政违法行为等,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触犯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的实施处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处刑罚。
6、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规范竞合具有共同性,在处罚的适用上,也应该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与刑法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罚种之间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
符合行政法的原则案例
【裁判要旨】在行政法中,当法律或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有不同规定时,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对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同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比例原则。
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用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就是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核心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从文义上看,该条款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不具有主观判断而进行选择的空间。
合法性原则包括遵守法律和法律保留。在本案中,电力执法支队和经信委的行为均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尤其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 通过分析,法院强调了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进行。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在于控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具有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符合一般社会的价值追求,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
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命题考点结合历年行政法出题考点完美总结如下,供大家复习之用。
行政法案例分析
1、这一案例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行政规范文件的效力,扩展了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并深化了行政救济法理论。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学校、学生和法律的交织,行政法的救济机制在解决这类纠纷中尤为重要,它体现了法治进程中对公正和保护的追求。此外,对于寻求行政处罚法律服务的公众,我们提供专业支持。
2、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3、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类,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本案中,学校行政科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法案例精选(十四)1
1、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 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
2、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军不服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8年1月28日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4月20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土资监罚(2007)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郭建军不服,诉至法院。
3、《通知》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做出在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间形成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具有可诉性,因为抽象性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乔占祥购买车票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可诉性,所以如果乔占祥没够买车票,他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不具有请求权基础。
4、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答案](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公安局;第三人: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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