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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物权法案例分析论文)

更新:2023-10-23 20:03:19编辑:万能软件站归类:法律人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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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一类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王先生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只是取得债权,而开发商与张先生签了合同又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所以张先生才能取得这套房子的物权。王先生只能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第一题: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对羊的来源并不知道,其购买羊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为善意取得,不需要返还三只羊王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来承担。虽然物权人可以追击物之所在,但是也有一定限制即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第二题:物权中的转移中动产以交付为标志。

3、第一题 张三的抵押行为有效,因为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独立地享有所有权,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抵押。

4、李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所以在张某只支付了房款而未变更不动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是合法的,张某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5、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6、基础法律关系如下:甲乙之间:保管合同。乙丙之间:1买卖相机的买卖合同。2转移相机的物权法律行为。3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的相机所有权的所有权变动。丙丁之间:赠与相机的赠与合同关系。甲丁之间:甲基于自己认为还存在的相机“所有权”,要求丁返还是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表现。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4)

岳业鹏民法小案例汇总4——物权法 案例1:甲将自住房低价转让给乙,约定为孤寡老人丙设立居住权,该权利对所有受让人主张。乙将房屋转让给丁时,丙能否以居住权对抗丁?否。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基于法定原则,丙无法对抗丁。但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肯定丙基于善意而取得手表所有权。但此时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丙是手表的所有权人,因此赠与给丁的行为有效,丁取得手表所有权。戊因违法行为,不可能取得手表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仍归丁。申,拾得遗失物,交派出所,符合物权法规定。

善意取得的要件:(1)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动产(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或者受委托登记不动产在自己的名下 。

民法中物权和债权的适用范围,案例分析有哪些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并且还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比如一台电视机甲在乙那借钱了,然后把电视机做了个抵押,用作债务的担保;可是后来,甲又把电视卖给丙了——这里,抵押权是物权(担保物权),卖给丙是债权。可是,这里要分2种情况:电视机抵押登记了。那么甲卖电视是要乙同意的,就没有问题了,乙就电视机款有优先受偿权。

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情形有: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合同有期限内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预告登记,如当事人购买房屋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未经当事人同意,其他人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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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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