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
青岛市房屋拆迁政策
第十二条 拆迁申请人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或政府决定搬迁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青岛市区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为:拆迁面积根据套内面积(不得少于25平米)、公摊面积(10平米)及同一区域住宅建筑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进行测算;或若用于其它基建,则按百分之二十三的比例计测。采用货币补偿的话,则是以上述测量结果乘以征地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被拆迁户可以获得被占用土地的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通常是以被拆迁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确定。房屋补偿:被拆迁户的房屋也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款一般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来计算的。被拆迁的房屋一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换房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
根据2013年实施并经过2017年修订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2023年,青岛市城区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条例规定。对于旧城改建等项目,若超过半数拆迁户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将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整。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规定,拆迁人有责任按照条例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总体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则针对各自区域进行管理。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具体规定。首先,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除非条例有特殊规定。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双方协商一致时,以约定为准。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拆迁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设区的市、县(市)政府需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发展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这些计划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在山东省的城市房屋拆迁中,评估工作具有严格的规范。首先,第四十四条规定,评估房屋价值需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行,评估机构需独立于行政和国家机关,确保公正性。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会公开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城市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出台的,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条例也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本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条例明确了拆迁人的责任,即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与安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简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读者可以将书中列举的与主法条相关的其他法律条文作为参考,以确保在处理拆迁问题时能够全面考虑各种法律因素。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房屋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书中都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为读者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指导。
本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条例明确了拆迁人的责任,即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与安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规文件,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的表现。
包头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1、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措施。拆迁人有义务根据条例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决定,并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通常不予以补偿。
4、在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法律责任章节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予以严惩,要求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对每平方米20元至5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
5、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固阳县以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并且涉及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情况,将参照执行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细节可参照第四十七条所述内容。
6、法律分析: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了另有规定以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法律依据:《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新拆迁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刘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2、法律分析:新拆迁法全文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3、《拆迁补偿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4、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本条例将拆迁人定义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条例明确了拆迁人的责任,即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与安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6、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万能百科网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